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工业品电子商务)于2019年4月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复筹建(国标委发函【2019】7号), 由易派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建设,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学工业联合会分别作 为组织单位和推荐单位指导创新基地建设。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工业品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级标准化创新平台,遵循国家标准委关于将创新基地打造为标准化战略构想的策源地、 标准化改革发展的实验田、标准助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孵化器、汇聚标准化资源的大平台的总体定位,将自身的发展目标确定为:
以推进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和实现标准化综合改革目标为指引,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为行动指南,立足“互联网+供应链”的工业品电商新业态, 聚焦提升工业品电子商务发展质量和发展活力的目标,关注行业发展的制约性问题和前沿技术趋势, 以创造客户价值和提升用户体验为宗旨,以营造诚信为本、质量为先的良好电商生态为出发点, 以促进工业品质量提升、夯实电商质量基石为着力点, 大力开展基于现代供应链管理理念和技术成果的标准创制, 建立以先进标准为引领的标准应用服务平台,用标准化助力电子商务和制造业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为双循环相互促进模式下的中国经济发展增添更多创新动力。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工业品电子商务)的重点建设任务可以浓缩为“一个高地、两个平台、三个中心”即:
建体系,创标准,打造技术标准创新高地。
集资源,提质量,打造质量基础设施平台。
广参与,促合作,打造标准国际合作平台。
立标杆,推示范,打造电商引领示范中心。
集数据,强应用,打造数据创新应用中心。
抓培训,重实践,打造标准人才培养中心。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工业品电子商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市场驱动、 政策引导、协作联动、长期运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 目前已有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 商业信用中心等检验认证机构,金陵钢宝网、上海钢联等电商企业、宝武钢铁集团、沈阳鼓风机集团、 上上电缆集团等制造企业,武汉大学、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共计42家单位成为创新基地共建单位,共商共建共享工业品电子商务领域的标准化创新成果, 共同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工业品电子商务)(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的工业品电子商务领域的标准创新服务平台, 是将领域内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并通过标准助推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二条 创新基地是由相关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标准化机构、检验认证机构、生产制造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等共建并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创新基地的宗旨是:发挥国家级标准创新平台的作用,立足“互联网+供应链”的工业品电商新业态,聚焦提升我国工业品电子商务发展质量和发展活力, 推动现代供应链管理理念和技术成果向标准转化,着力打造工业品质量分级评价技术创新高地,推动质量评价技术和标准创新;打造国际标准互认互用创新平台, 推动中国标准走向世界,助力贸易融通;打造工业品电商领域标准引领示范中心,推动电商标准化水平提升和高质量发展;打造工业品质量基础数据创新应用中心, 推动质量数据在质量提升方面的应用;打造工业品电商标准化创新人才培养中心,推动标准化人才储备和综合素质提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创新基地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工业品电子商务相关的标准化工作,构建工业品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培育和发展本行业团体标准;
(二)开展工业品质量评价技术研究,实施工业品质量分级评价,推动建立质量分级制度;
(三)开展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
(四)开展标准研制、查询、验证、咨询、培训等标准化相关公共服务;
(五)组织相关论坛和学术会议,制订和发布行业发展、技术成果、标准化研究报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是指参与创新基地建设的共建单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创新基地:
(一)拥护并遵守本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相应义务;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与创新基地业务范围相关,且在其自身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 加入创新基地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文件;
(二)经秘书处考察通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创新基地的活动;
(三)获得创新基地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创新基地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和退出创新基地的自由权;
(六)优先获得创新基地的依法协助和保护;
(七)获得创新基地的各项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创新基地的决议;
(三)维护创新基地合法权益;
(四)向创新基地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创新基地的声誉;
(六)积极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的退出与除名
(一)会员退出应提交书面报告报秘书处审批;
(二)违反本章程,损害创新基地名誉,侵犯其他会员权益,由秘书处组织调查,报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退出或被除名,不得再以创新基地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创新基地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秘书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创新基地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创新基地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理事;
(四)审议创新基地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原则上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原则上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代表的1/2;
(三)其他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创新基地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行业工作,积极维护创新基地和行业权益;
(二)在创新基地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及专业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由秘书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理事会审核。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
(二)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创新基地工作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创新基地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创新基地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创新基地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创新基地开展工作;
(九)审议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后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地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秘书长1名。
创新基地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创新基地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创新基地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地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创新基地全面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审核本理事会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创新基地日常工作;
(三)协助理事长组织制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决议的落实;
(四)负责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地不收取会费。经费主要来源于承建单位投入、政府项目资金、社会捐赠等。
第三十条 创新基地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
第三十一条 创新基地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创新基地的资产全部用于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工业品电子商务)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 2020 年*月*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创新基地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 2020 年 *月 * 日,发布,生效。
理事长单位 | 理事单位 |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副理事长单位 | 武汉大学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商业信用中心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 | |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 | |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 |
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 |
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 |
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 | |
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 |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 |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 | |
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
山东顺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 |
卫辉市化工有限公司 | |
左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 |
共建单位单位 |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武汉大学 |
商业信用中心 |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 |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
二重(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
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 |
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 |
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顺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
卫辉市化工有限公司 |
左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 |
中国船舶重工第七二五研究所 |
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材科技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
中石化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 |
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 |
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技术检测中心 |
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限公司 |
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 |
山东胜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中兴天传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